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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法第四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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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相關規定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金控法第四十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相關規定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